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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海关与行规(1 / 2)

【带着工业系统回南明】7个月前 作者: 大汉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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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海禁,官府保证所有出海贸易的船只安全?!”

众多广州府乡绅听郑成功当众宣布永远开海,且改市舶司为粤海关,众人哗然。

大海对于岭南地方的乡绅来说还颇为重要,一些乡绅或明或暗从事与外洋的关系,或者他们可以通过大海与闽地、江南进行贸易。从海路将货物运到闽南、江南,总比从陆地上运输更加方便。

如果是别人这样说,广州府的乡绅们还不相信摇摇欲坠的南明朝廷有能力保证海商在附近海域的安全,但郑成功是郑家海盗的接班人,他的确有能力保护东南沿海商船的安全。

“另外,对外洋的贸易应当制度化,保证对外洋贸易的信誉——身家殷实者可以单独或者合办商行,前往官府进行登记,留部分本金在官府作为注册资本,官府为其贸易背书。有官府背书者,如果本地商人违约,则官府代为赔偿洋人部分本金,而后查抄违约商人资产充公、逮捕入狱。如有外商违约,官府出面追究外商的责任。商行还可以获得关税上的优惠。”

郑成功又宣布了与粤海关配套的商行制,希望能够通过减税引导广州城的商人组建一种类似于近代企业的结构——商行,让对外贸易体量扩大。他不可能强迫商人按照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现代企业结构进行贸易,只能尽量引导。

“以下为所有从事与外洋贸易的商行、普通商人所应当遵守的十三条行规。”

“第一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只谈买卖,华夏商人不得因为对方是蛮夷而鱼目混珠,故意贩卖劣质商品获取短期利益,却损害华夏商人长久之信誉。同理,若是蛮夷欺骗我等,则永逐华夏,从此不再来往。”

“第二条,华夷商民应严格恪守契约精神,贸易数额超过一千两以上之买卖应签订纸面契约,有公证人在场佐证。违反契约精神之商行、商人,将被禁止贸易,严重者锒铛入狱。”

“第三条,铜、铁、火药、硫磺、硝石、盐、糖、五谷等物品暂且禁止贩卖至外洋,转由官府经营收购。”

“第四条,在官府与外洋诸国签订通商条约之前,红毛人,也即是洋人可以到各个关口临时居住、从事贸易,但需要到官府登记,获得官府允许,否则将一并驱逐……”

“第五条……”

郑成功林林总总宣布了十三条行规,与粤海关、商行制度相辅相成,初步奠定与洋人贸易的格局。他宣布的规定有些在宋明已有施行或者出现雏形,有些则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根本就前所未有。

广州府的乡绅们听得目瞪口呆,他们不曾想郑成功一个海盗之子,刚刚收复广州府便提出了针对外贸的一系列规定。

郑成功环视众人:“诸位有何意见,可尽管提出。”

众多乡绅见郑成功积极促进对外洋的贸易,符合沿海不少人的利益,他们哪会反对,不如说支持还来不及。

“改市舶司为粤海关、设商行、立行规之事,固然是极好,但是如今天下十之七八被清兵和降将所夺,大明江山只剩下二三分。忠孝伯应当将重心放在应对清兵反扑、北伐恢复大明江山之上。”陈邦彦、陈子壮等义军首领将恢复大明江山列为头等重要之事,提醒郑成功广州府尚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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