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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2 / 2)

【穿越民国之少帅春秋】4个月前 作者: 江山不落

1918年12月,奉天、吉林、黑龙江自治政|府各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各个城市张贴不动产登记布告,是用白话文写的,全文如下:

“本厅自民国七年十二月一日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印发过十几万张传单,对大家说明了。东北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后,关系很复杂。有补签的,有失契的,有盗典、盗卖、盗押的,打官司的实在不少,一经登记处登记,权利就算是永远确定了,什么盗卖伪造的事情均敢保其没有,即万一遇到兵灾水火,契据丢失,不须登报声明,不须找铺保补契,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从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三元登记费。”

这份布告向广大市民重申了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也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土地房屋每价值一千块大洋,登记费只收三块大洋,千分之三的收费率。怎样来确定“土地房屋价值”呢?那时候的做法特别简单,法院不去估价,完全靠老百姓自己申报,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那位说了:既然报多少就是多少,那我为了少缴费,就使劲往少里报,我的房子价值10万,我只报10块好了。您可千万别这样,下有对策,上有政策,政|府会让你绝对得不偿失的。因为张汉卿还修改了东三省《土地法》,里面都定下一个基调:只要业主申报的房价明显低于市价,政|府就有权利按照他申报的价格强行征收……你要舍得死,我敢舍得埋!

按照东三省当时约3000万人口的估计,每6人一户,共有约500万户居民。按照平均100块大洋一户房产的市值,如果顺利完成作业,千分之三就是150万大洋是可预见之数…

这还没完。是不是拼着登记一次就一劳永逸地拥有可以传子传孙的房产了?张汉卿严正地说不!国家承认不动产的私有属性,但土地是国家的。为了限制房产囤积,迫使有钱人把钱流通到工商业中,还对多套房产以及超出最高使用面积的富户作了额外的补充税制----累计房产税。

城市居民,除满足个人平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之外的第二套房,每套房按报价征收1%的累计房产税,而且还是每年一交。如果虚报,一样地,政|府也是可以强制按申报价征收地…

农村的家庭,一户6人口的家庭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并严禁拥有第二块宅基地。超出的部分,按房屋申报价的百分之一全额缴纳税费。东北的大地主们不是有钱就想盖大院吗?只要超标,房子越大,每年就缴越多的税。可能每次只有房屋申报价的百分之一,但毕竟可以年年薅羊毛,对国库来说这可是一笔稳健的收入!

由于信息的不发达,会不会有人隐瞒着在其它地方购买多套房?全手工操作的登记很难查得出来啊。没关系,政|府出台奖励制度,只要举报得实,违法者将被没收全部财产,并重奖举报人。相信在全民抓贼的气氛下,没有几个人愿意冒这个风险去其它地方非法置业,住个房子都要鬼鬼祟祟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这样,就会迫使有钱人不至于把资本都放到目前对发展东北用处不大的房地产上。

这种高压政策,会不会让一些有钱的财主们逃离东北?倒不至于。一是东北缴税都是透明的,除了政|府明文规定的税种,其它一切苛捐杂税都被取消,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征收任何费用。要知道,卯足劲的人民党各基层党组织可是肩负着监督政|府的职能的,因为在政权上很难涉足的张汉卿已经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精力放在地方议会上,他要用立法的力量破解行政上无作为的现实…

二是在经济旺盛、机会多多的现实下,是很多外地富商把钱投入到东北而不是相反,稍有些头脑的富户都觉察到了无穷商机。就是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也比举家搬迁到其它地方好得多。越是有钱,越知道故土难离。只要不违法,在东北的生活还是很惬意的。

少帅对房地产的控制轻车熟路,对各种逃税手段和堵漏办法游刃有余,连积年老吏都自愧不如。少帅计划,以后奉系发展了,这个制度也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闻者又是一阵恶寒。

这一切,看起来既霸道又不尽人情,实际上这里有张汉卿前生无数次思索的经验和心血。在房地产捆绑一切的时代,在上市公司一年赢利不及一套房的时代,在一家人一辈子辛辛苦苦攒不到首付款的时代,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的房产抵得上半个美国GDP的时代,那个时代的人就能够深切地体会出少帅思想的长远。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历史上崛起的大国,没有一个是因为高房价而诞生的。当大家不去玩实业而都去涉足房地产时,当房地产资本绑架了国家经济时,当财富榜上的首富们都是房地产起家时,那是国家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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